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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宝彩票2023-01-31 1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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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访江苏滨海海洋牧场:海上“荷花”开 搭台新牧渔******

  (新春走基层)探访江苏滨海海洋牧场:海上“荷花”开 搭台新牧渔

  中新网盐城1月12日电(于从文 顾名筛)在离岸几十公里的黄海上围网6万立方米水体进行海洋养殖,网箱上方建设的平台不仅有智能化养殖控制系统,还有海洋科普基地、多功能观光休闲设施……江苏滨海“陶湾一号”海洋牧场甫一问世即受关注。兔年新春前夕,中新网记者登上海洋牧场平台,感受深海智能化养殖的新奇。

海洋牧场平台与海上风电场的大风车“同框”,组成了一幅别样的风景。 谷华 摄海洋牧场平台与海上风电场的大风车“同框”,组成了一幅别样的风景。 谷华 摄

  11日上午,江苏滨海海域阳光正好,海风柔和,海鸟盘旋。记者搭乘补给船出海,穿行在海上风力发电大风车“丛林”之中,向着汪洋中的海洋牧场驶去。经过近3个小时的航行,海天之间一座白色的四方形“海上城堡”映入眼帘。陪同采访的陶湾海洋牧场负责人李益说,这就是“陶湾一号”海洋牧场智能网箱平台。

  李益继续介绍,陶湾海洋牧场是由滨海县农旅集团投资建设的集海洋养殖、海洋科研、海洋观光休闲于一体的现代渔业综合体,项目分三期建设,目前已完成一期建设,投资4.2亿元建成多功能综合平台、人工鱼礁及其附属配套设施,2023年底完成二期建设,2025年底完成三期建设,届时将成为盐城市首个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东部地区全品类优质水产品供应基地、全国首个县域海洋牧场产业化示范区。

海洋牧场平台的四根圆柱间内侧围着巨型网箱。 谷华 摄海洋牧场平台的四根圆柱间内侧围着巨型网箱。 谷华 摄

  登上“陶湾一号”智能网箱平台,同行人员纷纷惊叹这座“海上城堡”的宏大壮观。四根巨型圆柱和若干根斜插柱稳稳地支撑起整个平台,四根圆柱间内侧围着巨型网箱。离水面十五六米高的平台有三层,一层是养殖观察环道和投饵管道,二层是智能集控室、污水处理室、电气设备间、应急发电机室等功能室,还有科普馆、会议室、客房、餐厅等配套区,顶层是观光平台和一个直升机停机坪。借助无人机从空中俯瞰,整个平台犹如一朵荷花盛开在大海中。

  “养殖网箱水体有6万立方米,最多可养殖50万尾到60万尾深海鱼,日前刚试投放5万尾黑鲪鱼苗,养殖8个月左右即可上市。”带领记者参观的平台工作人员姜亚雷是名退役军人,他对这个海洋智能养殖平台充满自豪感。他说,更重要的是,在平台四周约9700亩的水域投放了34000空方的人工鱼礁,这些人工鱼礁上面有各式各样的孔洞,有利于海藻等海洋微生物附着,为鱼类提供繁殖、避敌、索饵、嬉戏的场所,这对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将起到重要作用。

工作人员操控智能设备,对海洋牧场进行全方位日常监测。 谷华 摄工作人员操控智能设备,对海洋牧场进行全方位日常监测。 谷华 摄

  在海洋智能养殖平台的智能集控室里,摆放着各式智能设备,十几台电脑屏幕上,有的显示各种数据,有的显示监控画面。负责这里工作的是24岁小伙子顾硕,大学毕业后在中交一航局工作,得知家乡建起海洋牧场后,回来参与这项事业。他告诉记者,智能集控室是海洋牧场的“大脑中枢”,从海洋环境监测、安全控制、内外联络到灯光控制、鱼料投放,都能在集控中实现。他指着面前的一块屏幕说,当前海水温度、盐度、PH值、叶绿素、溶解氧浓度等数据一目了然,点击查看历史数据,可见这些数据在日、周、月之间的数据变化曲线。

  “由于是智能操控,海洋牧场日常运行只需要4人,15天到20天轮换一次。”李益说,他们每个人都是业务的多面手,发电、放养、数据分析等各种业务都能熟练操作。

工作人员乘小艇下水检查网箱。 谷华 摄工作人员乘小艇下水检查网箱。 谷华 摄

  值得一提的是,“陶湾一号”海洋牧场平台日常运行和生活用电都来自平台上安装的风能和太阳能发电设备,同时建有海水净化和污水处理系统,生产生活垃圾定期运回陆地处理,运行真正实现绿色生态无污染。

  “将来,‘陶湾一号’海洋牧场除了正常的网箱养殖功能外,还将提供科普培训、垂钓潜水、商务会议、休闲观光、婚庆典礼及特色餐饮等服务项目,成为真正的现代海洋产业基地。”李益说。

海洋牧场平台建有海水净化和污水处理系统。 谷华 摄海洋牧场平台建有海水净化和污水处理系统。 谷华 摄

  “建设海洋牧场既是科学的生态修复手段,也是现代的渔业生产方式,更是创新的渔业产业形态。”滨海县农旅集团董事长吕海军表示,今后,将全力抢占生态渔业示范发展的制高点,实施“海洋牧场+”融合发展战略,拓展更多的海洋牧场,打造“蓝色粮仓”。

  下午4点40分,记者告别“陶湾一号”海洋牧场的值守人员,他们将在这里度过兔年春节。乘船离开的那一刻,回首望去,这座荷花型的“海中城堡”与周边海上风电场林立的大风车“同框”,组成了这片广袤海域上的别样风景。(完)

  • 春节旅游遇风险,消费者该如何规避?******

      作为新冠降级后的首个小长假,“阳康”后,有人赶着春运回家过年,也有人选择抓住春节小长假去旅游,寻找久违的“诗和远方”。对于旅游出行高峰期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人们该如何应对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张倩通过新京报对广大旅客进行风险提示。

      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旅客该怎么维权?

      在案例A中,春节期间,小王精心挑选了一条“苏杭”爆款旅游线路,打算带父母前往游玩,并通过某旅行社订购了上述旅游产品,双方对行程路线、具体景点等进行了明确约定。游玩过程中,因合同约定的苏州著名的A园林景点过于火爆,导致旅行社未能成功预订该景点门票,后旅行社擅自将行程路线中的A园林变更为B园林,小王一家的体验大打折扣。事后,小王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张倩解释,春节是旅游旺季,因游客激增导致热门景点无票、网红酒店涨价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情况下,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充分协商,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变更旅行路线或住宿安排。如未经协商,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安排、降低酒店标准的,旅游者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报名“低价游”却秒变“高价购”,旅行社要担责吗?

      在案例B中,春节期间,某旅行社对外推出“云南7日游,只要399”的活动,已经退休的老张对此心动不已,于是报名参团。哪知在旅行过程中,不仅大部分景点都是“一晃而过”,还增加了好多购物环节,迫于导游的压力,老张无奈购买了一条蚕丝被、两块玉石共花费12000元。事后,老张将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旅行社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张倩解释,近年来,旅行社为招揽游客、谋取利益,往往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旅游者本以为自己占了便宜,却不曾想“旅游”变“旅购”,心情和体验都大打折扣。低价旅游团的“盛行”,导致旅行社欺客宰客、强迫购物的现象层出不穷。

      旅游者要擦亮自己的眼睛,选择具备相应资质且价格合理的旅行社,避免陷入低价、免费旅游的陷阱。如若发生被强迫购物的情形,旅游者可保留好消费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时,可在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此外,如旅行社或导游存在欺诈或胁迫的情形,旅游者亦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或第一百五十条主张权利,并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拼团“自驾游”,“免责协议”难免责

      在案例C中,小李和小赵都是某俱乐部的“自驾游”爱好者。春节期间,俱乐部组织者在微信群内发布一条“自驾游”报名信息,拟按照自己制定的旅游路线组织几名会员“AA制”自驾出游,小李、小赵看到消息后立即报名。出发前,大家签订了一份内容为组织者仅安排出行过程中的吃、住、行,其他问题都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责任的“免责协议”。行程过程中,因山路曲折,又恰逢雪天路滑,小李驾驶的自家车辆不幸侧翻,小李及坐在副驾驶的小赵均受重伤。事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李负本次事故的全责,小赵便将小李及俱乐部组织者诉至法院,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张倩解释,随着“自驾游”的日益盛行,小规模组团出游的需求越来越大,一些车友俱乐部应运而生。一般情况下,俱乐部组织者负责制定“自驾游”路线、安排住宿饮食,参与者自行准备车辆或与他人拼车出行。此外,大家往往还签订“免责协议”表明自愿参与,责任自负的意愿,以此免除“后顾之忧”。但在损害发生时,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真正免责,小李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俱乐部组织者因未在活动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比如审慎制定行程路线、提前预测天气状况、合理规划出行时间等,亦应向小赵承担侵权责任。

      “自甘风险”参加活动,受伤需自己担责

      在案例D中,小吴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草原3日游”旅行团。按照旅游行程,小吴观看了精彩的赛马比赛及摔跤比赛,观看过后,作为体育爱好者的小吴跃跃欲试,强烈要求与专业摔跤手“比试”一下,现场导游再三向其释明摔跤的风险,小吴却置之不理。一番小试过后,小吴被摔伤,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事后,小吴以在旅游过程中受伤为由,将旅行社及摔跤手诉至法院,要求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张倩解释,随着旅游业的不断发展,具有民俗或地域特色的旅游项目日益受到大家青睐,对于旅游过程中的特色活动,比如“草原游”中的摔跤运动、东北“冰雪季”中的滑雪运动,部分旅游者也蠢蠢欲动。

      本案中,小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明知摔跤运动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及危险性的情况下,对于自身能力做出错误判断,并自愿参加了摔跤活动,应当认定其具有自甘风险的意思表示,对于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责任。摔跤项目不在旅行社原定的行程中,同时导游对小吴参与摔跤活动也进行了劝阻,故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小吴的受伤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新京报记者 左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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